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市新春宇阳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305158.14元;

二、被告***、被告成都市新春宇阳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14322.4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已品迭);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6540元,由原告***负担45.61元(已品迭在赔偿款中),被告***、被告成都市新春宇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94.39元(已品迭在赔偿款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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