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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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无锡市锡山人民医院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114674.74元,其中给付***93826.7元,给付***20848.0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7元,鉴定费4260元,合计4767元,由***负担702元、华泰公司负担4065元(***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回。华泰公司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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