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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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862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息(以欠款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限额自实际欠款之日起据实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对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青三干道旁石化小区9栋1单元1层4房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