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
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项14,461.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以11,557.58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2,903.44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7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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