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38000元并支付利息12653.40元、逾期罚息(含复利)11996.70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此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8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908元,合计人民币9196.50元,由被告***、***、***、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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