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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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理赔的车辆损失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计1254元,由被告长春市安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