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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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借款本金523703.31元及利息22671.35元、罚息1221.32元(上述利息截止至2019年4月7日,自2019年4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仍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继续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他项权证下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被告应继续支付,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091元,由被告承担9709元,其余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