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539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住***。

负责人:韩伟民,职务行长。

被告: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被告: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被告: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贺守松。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诉青岛叁陆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丰正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保税区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晓玲

二零二零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淑雅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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