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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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唐岛?海岸住宅小区工程4#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10434197.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以11190547.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8月12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以10190547.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10190547.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190547.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828848.08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6116083.4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至); 四、被告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海德宁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223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