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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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沃美尔阀门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无锡市沃美尔阀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精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阿克苏华孚色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无锡市沃美尔阀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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