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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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朵和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东誉无纺布有限公司 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 南京奇兴无纺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一朵和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波东誉无纺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5622.7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上浮50%向原告宁波东誉无纺布有限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湖南一朵生活用品有限公司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本诉受理费16281元,减半收取8140.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经交纳本院,故两被告应将其承担的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