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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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298.5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70元,退回原告335元,余额335元,由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