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运费13635元及利息(以1363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预交),由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中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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