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杰昇塑胶工贸有限公司
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宁波杰昇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3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8日起按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宁波杰昇塑胶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担保费1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元,保全费638元,合计1311元,已由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宁波杰昇塑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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