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3700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月息1.5%,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被告宁波市中药饮片(商丘)寿全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