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车损款28000元及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1元,被告***负担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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