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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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要市恒福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8万元及利息(以28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7万元及利息(以3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对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依法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8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982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60元,由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负担93546元。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93546元,被告***、佛山市高明银海广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935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