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粮全齐美饭店(经营者***)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第4634225号“”、第14112574号“”商标的侵害,即停止在其线下门店招牌和线上饿了么平台、美团平台宣传材料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粮全齐美”字样; 二、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粮全齐美饭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粮全其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粮全齐美饭店(经营者***)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