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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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厦门市力维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厦门亿百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泉州市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厦门天蓬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厦门市力维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和厦门天蓬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和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 二、厦门天蓬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力维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000元; 三、驳回厦门市力维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计取收5860元,由厦门天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4425元,由厦门市力维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