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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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执1230号 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086号调解书,依法受理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工程款85000元整(余款150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退还给申请人)、仲裁费6912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工程款85000及相应利息、逾期违约金、本案执行费1320.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9月17日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49.06元,本院依法将94728.14执行款依法发还至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执行费1320.92元依法上交财政。现本案被执行人贵州乐湾国际温泉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通扬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申请书。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关于贵阳仲裁委员会(2020)贵仲调字第0086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