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知民初860号原告:西安
案号 -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知民初860号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钰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斌,该公司员工。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成软件公司)与被告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石化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成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备运维管理系统”项目开发费用82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合同总款项的0.5%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其与被告签署了《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其为被告开发“设备运维管理软件系统”,总费用为11.8万元,质保金为1.18万元,验收签字后一年支付;项目约定为“交钥匙工程”,提供给最终用户西部超导使用;最终用户验收通过,即向其支付60%合同款,完成任务、经西部超导签字验收后,若被告未按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支付合同总款项的0.5%滞纳金。签订合同时,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张乃禄承诺提供一个人力100%工时投入,以协助其进行研发工作,并约定承担该项目研发过程中该系统与第三方OA对接的预研工作。但在其实际研发过程中,被告未能兑现该承诺。其为使得“设备运维管理软件系统”与第三方OA系统顺利对接,不得已额外承担了应由被告完成的第三方OA对接预研任务,导致其开发时间延长、与第三方OA厂家沟通成本增加、增加了额外工作量、开发成本增加了4万元,因此也直接导致其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向最终用户交付工作。其于2018年9月30日前已基本完成“设备运维管理软件系统”功能的研发工作;于11月5日将该系统最新程序源代码、项目开发设计档案、项目使用说明手册交付给被告,被告于当日进行了验收。2018年12月4日,西部超导通过了项目验收。被告至今未按约向其支付第二、第三阶段的合同款项。经其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海联石化公司辩称,因原告逾期7天完成了第一阶段工作,为保证合同继续履行,其向原告支付了3.54万元。此后,因原告工作拖延、问题不断。至2018年12月19日,原告还未完成工作,直至2019年5月5日还存在大量问题未解决。原告未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导致不能交工验收,且其数次邀请原告办理验收工作,均无果。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5日,原告(乙方、开发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署了《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委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及《设备运维管理系统需求说明书》(以下简称需求说明书)为被告开发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并向被告提供技术培训、软件产品开发环境、软件产品源代码,项目总费用为11.8万元。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软件的构成及功能需求,验收标准以甲方确认的需求说明书为准,该需求说明书由双方签字后补充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应于2018年7月10号前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需求说明去客户现场细化需求,并以文档形式供给甲方,双方协商确认签字作为需求说明书;2018年7月20号之前,需要完成详细设计,以文档形式提供给甲方评审;2018年9月30号之前完成软件代码的开发、说明文档、培训(所有任务);4.甲方验收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前后一周左右。第四条约定: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工作进度并且经甲方验收合同的前提下,甲方将按如下日期向乙方支付费用:1.乙方完成详细设计方案,并且甲方和最终用户(西部超导)审核通过后7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54万元;2.按合同完成工作,甲方验收通过,运行上线7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54万元;3.最终用户(西部超导)确认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自然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3.54万元;4.按合同完成全部开发任务,验收签字一年内支付全部剩余款项(质保金)1.18万元。第五条约定:甲方有义务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表及文档等;开发过程中的软件源码以及过程资料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享受乙方提供的一年内免费技术支持服务;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培训……。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乙方完成任务,经甲方验收签字后,若甲方未按期向乙方付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项的0.5%的滞纳金。第九条验收约定:1.提供相关软件开发环境、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含详细功能设计方案)、软件配置使用说明书、软件功能说明书;2.最终用户(西部超导)认可。合同签订后,原告遂即按照要求开展上述项目的研发工作。原告于2018年7月5日通过邮件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开发的计划》,于7月11日向被告的工作人员尹公峰发送了《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详细设计报告》和《设备运维管理系统需求报告》的邮件。2018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最终确认了涉案系统研发阶段性验收签字单,载明:“乙方自2018年6月25日至7月14日期间完成了项目的调研、需求梳理、原型界面设计;2018年7月14日,应西部超导材料、甲方的要求,补充乙方要求的相关设计性文档;乙方按甲方要求于7月17日补充完涉案项目的设计文档(设备运维管理系统需求报告、功能设计、详细设计报告);第一阶段的需求分析、系统设计阶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乙方于2018年7月17日进入第二阶段研发工作(设计、编码、开发)。”2018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催促原告前往超导部署可以运行的程序版本。9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发送邮件,表明其于19日前往西部超导安装了第一个版本,且进展顺利;同时还提出未完成工作量:数据库的数据通过界面备份与还原、Excel表格导出数据、设备健康状态评估、给帆软系统提供报表接口、安卓APP闹钟实现、检查结果的分析分层展示及点检、巡检异常与OA对接和检修任务来源OA的实现;并要求原告以邮件方式发送第一版本的数据库分离文件、后台源代码、安卓源代码、安装包。9月29日、30日,原告两次向被告发送了《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进展情况的说明》,其中提到因OA系统对接问题致使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开发工作受到影响。9月30日,被告收到邮件后回复原告:10月8日为项目最后期限,安排联系对方公司,尽量加班完成。11月5日,原告通过QQ邮件向被告的总工黄伟发送了《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后台管理模块》操作使用手册及《设备运维管理》APP操作使用手册。11月30日,西部超导对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进行了内部验收,作出《WST设备验收单》,载明:设备运维管理系统现状为已具备投入使用条件;技术资料和文件为说明书、软件;存在问题及意见:后期根据OA中反馈的数据,对异常问题处理进行完善;结论为验收合格。12月6日,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表明:由其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超导设备运维管理软件系统于2018年12月6日在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线。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表示“西部超导设备运维系统安卓APP”经测试后仍存在问题,并要求原告提供android源代码。2019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称《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现已试运行,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前往被告处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同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表明:依西部超导反馈,系统目前存在手机上任务上传时出现失败、手机NFC点检标签改为检查部位、点检任务保存存在延时、备件无效异常、检修查询无法正常查询结果、点检、巡检、润滑、月度检修在更换部门后新手机在7天内无法下载任务等问题,要求一周之内解决。原告未进行后期系统维护、修复工作。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一阶段的费用即3.54万元。至庭审结束,原、被告就该项目仍未进行验收。上述事实,有《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委托协议书》、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涉案系统研发阶段性验收签字单、《WST设备验收单》、被告的官网信息及庭审笔录、质证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创成软件公司与被告海联石化公司签订的《设备运维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委托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虽未对涉案设备运维系统进行验收,但该系统已经合同约定的最终用户西部超导单方验收合格,且被告在其官网发布的信息也承认该系统已成功上线。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的验收条件为提供相关软件开发环境、软件源代码、开发档案(含详细功能设计方案)、软件配置使用说明书、软件功能说明书并经最终用户西部超导认可。根据西部超导的验收单,表明西部超导对涉案“设备运维管理系统”已经认可,证明原告已完成了上述系统的软件开发工作并已交付运行;虽然提出修改意见,但该部分应为系统运行后的维护修复问题。原告也已提交了验收所需的资料。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已完成的软件开发工作具备验收条件。虽然研发的系统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抹灭整体系统研发工作,成为被告拒绝验收、拒绝支付除质保金外剩余研发费用的理由。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导致不能交工验收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项目开发费用。但就应支付费用的数额,原告主张剩余70%款项即8.26万元(含1.18万元质保金)。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总价款11.8万元包含软件开发费用(10.62元)及质保金(1.18万元)。虽然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一年质保期和一年免费技术支持服务,但由于是软件开发合同,软件交付运行后必然会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维护。因此,质保金也可以理解为软件运行后的维护费用,也即原告应当提供的技术支持质保服务,原、被告双方对此也表示认可。从原告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来看,其交付的研发成果运行后尚存在整改之处,表明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支持质保服务,其也明确表示未进行后期维护。原告按照合同价款主张下欠研发费用,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悖。原告将质保金一并主张无事实依据,故该部分费用不应支持。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费用为7.08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虽然原、被告未进行验收,但经过最终用户西部超导验收通过,且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信息表示该软件成功上线,表明其认可原告开发的软件。被告在已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不与原告进行验收结算,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应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总款项的0.5%/日主张,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将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的标准酌情调整为欠付款的0.05%/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设备运维管理系统”项目开发费用70800元;二、被告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7日起按照0.05%/日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7元,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西安创成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157元;由被告西安海联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连同上述应付之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刘   淼审 判 员  李 沫 雨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白 隽 永书 记 员  强   薇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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