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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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964.33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l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个人微贷自助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计127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