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签订的《宏益·江山丽园认购书》;

二、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1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7万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算,2万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算,2万元自2014年11月6日起算);

三、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计5500元,由泉州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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