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纳瑞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粤强机械有限公司 纳瑞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19)粤0306执保5819号 东莞市粤强机械有限公司: 深圳市纳瑞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申请人东莞市粤强机械有限公司在(2019)粤0306民初20358号民事诉讼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06民初20358号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6执保5819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纳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63866D)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沙井支行79×××20账户内的存款,冻结结果为:已作第2顺位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007.19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1320000.00元,期限自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2日(具体冻结结果以银行回执为准)。 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纳瑞盛(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已于2019年12月27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三、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四、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蔡助理彭助理 联系电话:0755-2994522523334005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