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利华扬金属线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19,455.76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至2019年3月31日为1,595.86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应以219,455.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2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2,3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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