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与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于2018年3月10日签订的《购车协议》;

二、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购车款182000元;

三、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违约金182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汉寿县分公司、东莞市富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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