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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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6799元,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远县支行账号为622848142**********的银行存款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138.45元,并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平远县支行账号为622*************274的银行存款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5.2元,减半收取61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493元,被告***负担43元,原告***负担76.6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5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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