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次改造维修费用736655美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日0.01%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和第二次改造维修费用42947美元;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的债务中的736655美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原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辉煌(GLORYSEA)”轮享有留置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19.21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5879.21元,由原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515.88元,由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负担人民币48363.33元,其中人民币46284.71元由被告***和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上海华润大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被告太湖国际邮轮有限公司(TAIHUINTERNATIONALCRUISECO.,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