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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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贺瑞物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大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瑞物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租赁物四台电动叉车灭失的财产损失296,570元; 二、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瑞物流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评估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6元,减半收取计2,908元,由被告上海申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