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民终7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640000000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