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民抗12号

抗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固原利华淀粉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民终74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宁检民(行)监[2020]6400000007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22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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