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付代偿款3096784.99元,代偿款利息156429.91元(截止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29日之后的代偿款利息按月利率20‰继续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徐某为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6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78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50元,由上诉人宁夏银行业批发贷款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被上诉人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徐某负担33450元;一审公告费800元,由被上诉人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宁夏白浪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川鼎裕工贸有限公司、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8-27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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