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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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陈立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阎良固本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西安阎良固本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阎良固本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且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西安阎良固本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