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借款1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20000元; 三、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855333.3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2253.2元,减半收取11127元,由原告***负担367.2元,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3-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