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32656159.9元; 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与瀛洲路.瀛宾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台江广场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驳回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972元,由福州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170元,由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53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