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国风(福建)水产有限公司
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39639.41元、利息9858.41元、罚息1510140.97元(上述的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月16日,之后仍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4000元;

三、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不锈钢冷冻干燥机2台、不锈钢输送杀菌机1台、不锈钢洗锅4台、不锈钢过滤器3台、冷库1个等机器设备,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主债权数额531000元内优先受偿;

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连江县厂房[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号],有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在主债权数额11805100元内优先受偿。

如果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36元,减半收取计5851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福建广源达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规矩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大官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州南国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15
发布日期 2020-01-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