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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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商务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共计949397.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物业管理费50128.14元/月+车位管理费1400/月=合计51528.14元/月为基数,逐月递增51528.14元/月,从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6月30日止共15个月;以51528.14元/月×15个月=772922.1元为基数,逐月递增物业管理费34455元+车位管理费840元=35295元/月,从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7年11月30日止共5个月;以上述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共计772922.1元+35295元/月×5个月=949397.1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商务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总电费245964.25元; 三、驳回原告福州集升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收取9741.5元(已由原告预交19483元),由被告被告福建省商务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