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其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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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普陀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崔健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普陀路支行[账号:62×××47]的存款限额3205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路支行[账号:62×××0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兰支行[账号:62×××14]的存款限额3205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崔健芳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桂 林国奥城7栋3-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桂林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 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 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2122.5元,申请人申海华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