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普陀路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崔健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普陀路支行[账号:62×××47]的存款限额3205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志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路支行[账号:62×××0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金兰支行[账号:62×××14]的存款限额3205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崔健芳名下位于桂林市叠彩区桂

林国奥城7栋3-11-0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桂林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

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后

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2122.5元,申请人申海华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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