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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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丰伟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锦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锦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期内欠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471.48元)、逾期罚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计算)。 二、江苏锦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舍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7501元。 三、宜兴市丰伟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对江苏锦益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49元,减半收取7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75元,由锦益公司、丰伟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农商行徐舍支行垫付,锦益公司、丰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农商行徐舍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