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偿还截止到2020年5月28日的贷款本金140208.29元、利息13070.52元及罚息2566.55元;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息之日止;

二、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石柱县某处的房屋[302房地证2013字第X号]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后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律师费6660.00元,差旅费160.00元,共计682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4.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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