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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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19.8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0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3086元,由原告***负担1236元,被告***负担1510元,被告***负担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