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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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利马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9)浙1102民初5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浙江利马革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524763.7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被上诉人浙江利马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855元,由上诉人***、***负担34855元,被上诉人浙江利马革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