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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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923执恢47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住***。 负责人王加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民,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市民,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民,住***。 本院在执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沟支行与被执行人***、***、***对涉案纠纷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23执恢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独任审判员阎萍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廖清华 |
裁判日期 | 2020-1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