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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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遵义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遵义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5年3月1日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和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5-26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