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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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2150元、台班费1440元、误工费1505元,合计50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负担23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向原告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