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有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有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