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
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给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200347.83元,偿付资金占用费13562.5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此后以200347.8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垫付款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8元,减半收取计22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浙江中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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