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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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1127执恢42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伟文。 被执行人叶慧红,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晓岳,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晓兰,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雷炳炳,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景宁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慧红、雷晓岳、雷晓兰、雷炳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8)浙1127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案号为(2020)浙1127执恢422号]。经本院执行,本院本次恢复执行10341.06元,已执行到位10341.06元,本次恢复执行已作履行完毕结案。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53496.97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