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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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赔礼道歉,并在《关于湖北区域***涉嫌严重违法事件的通知》发送范围内以发送工作邮件的方式纠正侵权行为,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信和邮件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三、变更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522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案花费的证据保全费1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89.11元,由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负担1394.55元,***负担1394.55元;二审受理费1506.7元由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负担753.35元,***负担753.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3
发布日期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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