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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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梅州市福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粤M*****号轻型载货汽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粤M*****号轻型载货汽车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赔偿限额内赔偿1780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56元(已由原告预交156元),由原告***负担36元,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