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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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五指石科技有限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五指石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08397.5元。 二、被告梅州五指石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支付以2083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04.12元,依法减半收取2352.06元、保全费1654.71元,共计4006.7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负担327.4元,由被告梅州五指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79.37元,并径行支付给原告广东弘方涂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